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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以案说纪(一)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05/10

警钟长鸣 以案说纪

在接受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如何追责?

【条例原文】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

【模拟案例】

孙某,某省某市原市长,中共党员。省纪委就群众反映孙某等人在某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嫌违纪的问题,对孙某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孙某未如实向组织说明其违纪问题,并坚称其在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省委第三巡视组在该市巡视期间就孙某收受私营企业主张某所送大面额购物卡的问题,对孙某进行谈话。孙某承认收受张某所送购物卡并退还的事实。在省委巡视组多次函询要求孙某上报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孙某将书面材料交到巡视组,但书面材料中仍未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对许多具体关键情节避重就轻、闪烁其词。后省纪委对孙某涉谦违纪问题立案审查,上述问题均被查实。

孙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为掩饰问题逃避组织监督管理,在省纪委和省委巡视组两次对其谈话函询过程中,对自身违纪问题拒不承认、遮遮掩掩、避重就轻,最终都未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的规定,孙某应受到党纪的追究。

谈话函询的目的,是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让被反映的党员领导于部有把问题如实讲清楚的机会。如果党员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既违背了党员的基本义务,也违反了组织纪律。

组织对干部的态度,反映的是组织负不负责任;干部对组织的态度,检验的是干部的党性。每一名党员干部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一时糊涂犯下错误,能够幡然醒悟,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把自己交付组织去处理,说明心里还有党的纪律观念、组织意识,对党还有感情;反之,像孙某这样,在组织谈话和函询时隐瞒事实、遮遮掩掩,是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典型表现。一而再、再而三地错失组织给予的改过机会,就是错上加错,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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