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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以案说纪(三)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01

警钟长鸣 以案说纪(三)

“揭秘”为噱头歪曲党史,有什么后果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

        【模拟案例】

        冯某,某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共党员。一次,在受邀回母校为大学生做讲座时,他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其间,一些学生对此提出异议,他却以“你们啥都不懂”“你们被忽悠了”等理由搪塞而过,继续他的讲座。

        大学教授是传道授业解惑之人,阐释自己的学术见解是其权利,那么,其是否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事都可以讲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但凡权利必有界限。就拿冯某来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冯某违反了党员不能公然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政治纪律。

        如果只是对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没有改变历史的内容和真相,则不构成违纪。但冯某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属于故意歪曲事物的本来面目,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显然违背了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坚守的政治立场。

        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构成违纪,前提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或者讲座等公开的方式发表言论,要求行为人所持政治态度为公众所知晓。冯某通过大学讲座,大肆歪曲党史,属于通过公开方式“妄言妄语”。其捏造事实、扭曲真相,不仅混淆视听,影响学生的健康思想意识培养和爱国主义教育,更会损害党的形象,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对其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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