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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以案说纪(四)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14

警钟长鸣 以案说纪(四)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违反什么纪律

        【条例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

        【模拟案例】

        贾某,某省原副省长,中共党员。在该省召开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的当晚,贾某在工作晚餐中对该省多名省级领导说“中央八项规定也不能搞一刀切。现在饭也不敢吃酒也不敢喝,好多工作不在饭桌上谈,工作效果都不好。所以,八项规定要讲,但讲完了酒还是要喝的。”此后,贾某又多次在与他人的聚会中发表上述言论。贾某的上述言论,在该省领导班子以及部分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政治影响。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优良作风和解决党内矛盾的基本方法。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都会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严重扰乱了人们思想,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本案中,贾某身为副省长,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公然发表不当言论,并妄加评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已违反政治纪律,应追究其纪律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求党员、干部不能妄议中央,不是说不能提意见和建议甚至批评性意见,而是不能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党中央唱反调、搞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党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民主,但党内民主并不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主,党内民主建设不能脱离党章,更不能违背党章。对中央大政方针的批评和建议,有正当的表达渠道和表达方式,这也是党员的权利。但有些党员不按组织程序提出意见,漠视政治纪律,口无遮拦,以妄议冒充党内民主,其所谓的民主充其量只是个人私利的表达和个人私欲的宣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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