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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警钟长鸣 以案说纪(四)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1/20

2023年警钟长鸣 以案说纪(四)

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就没事了


【条例原文】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

秦某,某县副县长,分管全县文化体育工作,中共党员。为发展县里体育事业、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县政府决定在县城修建一个大型体育馆。工程招投标阶段,秦某的老同学、当地建筑老板周某找到秦某,请其为自己承揽该项目提供便利。考虑到同学情谊,秦某答应了。事后,周某“知恩图报”,多次给秦某送去财物,但考虑到现在管得严、风声紧,秦某皆予拒绝。之后,在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送给秦某儿子5万元人民币。直至他人举报案发,秦某儿子也未将收受周某财物一事告知秦某。

      “办事者不收钱,收钱者不办事。”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殊不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有违纪律要求,一旦管不好亲属,自己办事、亲属收钱,只要情节较重,一样违反廉洁纪律。

      由于秦某对儿子收受他人财物一事并不知情不能认定其构成收受他人财物错误,但这并不妨碍他构成违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纳入纪律规制范畴,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这意味着,一旦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且情节较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党员干部哪怕对此不知情,也要受到处分。本案例中,秦某利用职权为周某谋利其子收受周某5万元,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如果秦某对其子收受周某财物一事知情,则构成受贿。

      实践中,不仅存在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还存在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也将此类情况纳人了惩戒范畴。

党的纪律决不允许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所欲为,也不允许他们的身边人就此获益。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严以用权,就要严格按规矩办事,并加强对身边人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公权私用、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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